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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教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2019-10-31 16:20撰稿人:核稿:后勤管理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教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合理分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于贵重、稀缺的材料应严格管理,一般材料坚持既要适当集中,又要方便领用的办法加强管理。资产财务处是负责教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各领用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低值易耗品领用管理责任制,对低值易耗品的计划、领用、保管、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领取严肃认真,发出手续清楚,帐卡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 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物资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注重经济效益。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资料。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却在标准(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用品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劳保用品、文体用品、实验用小动物等。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编制物品使用计划,资产财务处在此计划的基础上,定期采购,批量发放。对各单位零星专用物品,要报临时购置计划,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由资产财务处采购人员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七条 物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协同库房管理员认真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物品才准许办理入库手续,否则,由此而引发物品质量责任由保管人员负责。验收不合格物品,库房管理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要求采购人员妥善处理(退、换、索赔等)。

第四章 物品的领用和管理

第八条 物品领用坚持“谁领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物品申领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由经资产财务处处长或指定人员审核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否则库房管理员有权拒付。库房保管员不得擅自向外借出任何教学物资,却因特殊情况可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条 价值较高的配件、材料(如计算机用电源、驱动器、板、卡、内存条等)必须按交旧领新的原则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领用物品的管理,自觉管好、用好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做好登记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种类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有序存放、账物对号。对精密贵重物品,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确保物品安全。

第十三条 库房管理员要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发生质量变化、损坏和丢失;定期盘点库存,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贵重、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贵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以及其它危险物品的保管,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库房原则上不存储危险品,遵照按需购买,及时发放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领用剧毒、危险药品,各使用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领用计划需单位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资产财务处审批后统一发放。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零星、专用物品,应先在资产管理科办理出入库手续,然后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