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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9-10-30 16:14撰稿人:核稿:后勤管理处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延大西院资〔2009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资产管理,理顺资产管理关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现占有的、使用的各种经济资源。本办法涉及的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等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分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低于500元及虽高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保持原物质形态的,列入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院资产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资产日常管理实行院、系(处)二级管理。资产财务处是学院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处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四条:学院资产管理独立设账、独立管理。资产财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行使资产管理职权,负责学院资产的购置、建账、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实物资产进行分类,设置资产管理台账,根据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对使用资产不当现象提出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与有效使用。

第五条:学院各系、处室为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所使用资产的保管、使用管理。各系、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领导责任人。各系、处室要明确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责任,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使用人,同时要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登记及与资产财务处对账核实工作。

第六条:为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责任,按资产用途及性质进行分级归口管理:

1、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室使用资产、文印室设备管理。

2、后勤处负责:车辆、教师公寓设施、餐厅设备、物业机电、设备、工具及后勤处室使用资产等管理。

3、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家具、本处室使用资产管理。

4、体育教研室负责:体育设备、器械等管理。

5、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图书馆设备、设施的管理。

6、实验中心负责:实验中心资产设备管理。

7、各系负责:本单位使用的教学设备仪器、实验室、教室桌椅、办公资产管理。

8、其他处室负责: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管理。

第七条:其他不能明确使用人的资产,由资产财务处根据其使用情况责成使用人管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资产财务处收回学院管理。

第二章 资产采购

第八条:学院资产采购坚持计划采购原则。采购计划制定采用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各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先提出书面报告,定期集中报资产财务处,由资产财务处进行综合平衡后报院长或院务会审核。凡因原计划遗漏、临时急用或计划用途变更,使用单位到资产财务处办理追补计划或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学使用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领导提出申请计划,由资产财务处综合平衡后报院长或院务会审核。

2行政设备、设施,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计划,再由资产财务处综合平衡报院长或院务会审核。

3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采用集中采购原则。各单位所需要的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按计划额度及使用进度,由资产财务处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基础上,定期采购,批量发放,争取做到零库存。

4、大型设备的采购及重大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报院务会研究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下的资产采购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产采购由院务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院务会研究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院长审批的5万元以上采购计划及院务会审核批准后的资产采购计划,由资产财务处牵头,使用单位、专业人员、监察等部门组成5-7人的采购小组,采取招、议标等方式实施;院长审批的1-5万元的采购计划由资产财务处根据具体情况成立3-5人的采购小组进行采购;其他零星物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由资产财务处选定定点公司进行统一采购。

第三章 资产验收与建账

第十一条:学院对外购置的资产,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资产不得发放、领用。

第十二条:学院对外购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财务处组织验收。购置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财务处、使用单位共同验收(根据情况需要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购置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资产财务处、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监察人员共同验收。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中,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以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准建账、建卡,并与实物核对相符。仪器设备贴上学院的资产标签。

第十四条:学院各使用单位应认真建立本单位所使用学院资产的明细账,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账、物进行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第四章 资产(领)使用、处置及清查

第十五条:资产领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凡单位需领用的资产,都须单位领导签字,从资产财务处领取,坚持“谁领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各使用单位领导要认真审核本单位申领单,要本着勤俭节约、防止浪费的原则把好领料关。因失职造成的虚领、浪费、毁损、丢失等,学院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资产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学院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学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故障,应及时报资产财务处安排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单位对其使用学院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如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用资产,应主动报告资产财务处进行统一调剂。

第十九条:学院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教职工在学院内调换工作岗位,向所在单位办理资产使用移交手续;调出学院时,没有所在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和资产财务处的共同签字,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手续。不按程序办理造成的资产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学院资产因时限丧失使用功能、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等情况下可进行报废处置。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由资产财务处组织,使用单位、专业人员、监察部门等参加。

第二十一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学院资产损失,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二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保管使用的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账物相符情况。资产财务处每年组织一次全院的资产清查核对工作,确保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0911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