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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资产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2019-10-30 16:20撰稿人:核稿:后勤管理处

为了加强学院资产的报废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资产报废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报废:

(一)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二)设备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其主要功能的,或根本没有维修价值的。

(三)有的设备虽然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四)不需要且又无法保存的设备。

二、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一)各资产使用单位或资产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凡需报废的资产,首先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填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物资设备报废报损审批表》。

(二)由资产使用单位呈送资产报废审批表到资产财务处。由资产财务处组织3~5人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鉴定人员签署意见。

(三)资产财务处根据鉴定结果报送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

(四)所有报批手续完成后,使用单位、资产管理科、财务科进行账目销帐。

三、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一次总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

(二)一次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组织鉴定和审查,院务会审批。

(三)一次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组织鉴定和审查,学院董事会审批。

四、资产报废的处置

(一)批准报废后的资产,由资产财务处统一收归仓库,待以后集中处置。

(二)当报废资产具有一定数量或价值时,学院组织资产财务、后勤、实验中心、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报废处置小组,实行公开对外拍卖或者由处置小组对外公开议价方式进行,处置后的资金统一上交学院财务。

五、违规责任

各资产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报废资产,如有发现,学院将追究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