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重要物质资源。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对仪器设备的需要。在仪器设备的申报、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中,促进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院、系(中心、处)二级管理。院长主管仪器设备工作,资产财务处是学院仪器设备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中心、处)为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负责人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同时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一般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单台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低于500元以及虽高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保持其物质原形态的,列入低值、材料、易耗品类管理范围。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其使用效益,并逐步充实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实行立项(报告)、审批制度。使用学院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购置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院院长审批。
(二)购置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在学院预算的前提下提出可行性报告,由资产财务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论证后报院务会审批。
(三)购置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在学院预算的前提下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财务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论证报院务会同意后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实际需要及学院的财力,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批准后,不能轻易变动,如因任务变动、计划不同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必须按第六条审批程序办理。对已经订货的购置计划,不能再作变动。经批准的采购项目,由资产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建帐管理
第八条 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一般设备,都必须以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为准建帐、建卡,并统一编号,各使用单位不得另行编号。帐、卡项目要齐全,要与实物相符。仪器设备的附件或专用配件,需填写到设备卡相应栏目中,并随主机登记入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仪器设备均要贴上学院的财产标签。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根据合同、装箱单对仪器设备的外观、型号、规格、数量、附件等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购置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资产财务处(根据情况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共同组织验收。
(二) 购置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财务处、使用单位、院办(纪检)等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三) 验收期限: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为到货之日起3天内,10万元以上的为到货之日起7天内;进口仪器设备为到港之日起30天内;若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在资产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建帐、建卡手续。对验收不合格得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与资产财务处应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货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第十一条 捐赠的仪器设备,须凭有效捐赠文件等办理验收、建帐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责任到人,要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服从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实验技术研发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准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严格的运行操作程序和使用运行记录。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要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要逐步完整地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由专人管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装箱单、产品说明书、技术手册、备份的软盘和光盘资料、保修卡等与设备相关的资料文档及设备的使用、借用、损坏、检修等记录。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有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目及借进、借出记录,各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并与资产财务处登记的资产总帐核对,保持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资产财务处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调离或离开本职工作岗位时,须与本单位其他人员交接设备及相关档案资料,并及时到资产财务处办理设备责任人变动手续,由所在单位出具仪器设备移交完毕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移交者,人事部门停办一切手续,并通过学院财务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管理。普通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护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测和检修。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科研。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等需拆改时,须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普通设备报资产财务处审批备案,贵重设备须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不同使用要求,进行经济技术性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性能下降的可以降低使用或调往其它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专人管理,协作使用,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经学院批准,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由学院统一制定协作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应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积极提倡和开展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工作(相近专业和相近学科),特别是对贵重的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完成定额的开机时数,完不成定额时数的要写出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和增收节支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二十五条 确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由于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第二十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资产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